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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青 春 期] 辣眼睛!女大学生网上公布“卖淫日记”,三个人只给1200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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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我家 发表于 2020-12-13 22:30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近日,一名女生在网上公布自己的“卖淫日记”。
“这天晚上我第一次做生意……一开始谈的时候说好给我2k,结果因为他们不是XX一起被砍到1.5k,又因为挑挑拣拣我只有一个人,最后只给我1.2k。啧,三个人只给1.2k也太过分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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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微博上一名叫“小姆苟呢”的微博用户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很多不雅的日记,日记内容详细记载了自己卖淫、接客的具体细节,内容太露骨,着实辣眼睛!
该用户是一名女生,从这名女生自己发布的照片可以看出,这名女生脸蛋非常漂亮,长相清纯,很有气质,身材也很火辣,在很多男生眼中,这属于完美的魔鬼身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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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日记显示,这位女孩的第一次做“生意”就一次性接待了三名嫖客(3人相互认识),刚开始谈好价格是2000,但是后来又被砍倒了1500,但是等到事情结束后,最后只给了她12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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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这位女生微博发布的内容来看,记录的“性爱”日记很详细,也很有逻辑。若这事不是真实发生,一般人估计也很难把这种事编的这么好。她的嫖客们,涉及到部长、班长、话剧社长、足球队长等多位同校男同学,还有社会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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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的事情,更是一件羞耻的事情,别人干这种事都觉得丢人,避之不及,千方百计地想要掩盖,没想到竟然会有人如此大方地把自己的私密经历发到网上,公之于众,这种行为实在让人震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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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名女生称自己母亲属于小三上位,父亲出轨,自己年幼时曾遭遇性侵,而这一次侵犯在女孩的心中变成了一段抹不去的阴影,挥之不去,所以长大后自己没有太多的约束。
11月29日,浙江农林大学发布微博称,经查,确认该名女生为该校大一注册新生,疑似患有精神方面疾病。目前该女学生已在其家长的陪同下,正在杭州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,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,一经查实,将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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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认为:
以金钱交易为目的发生性关系,属于卖淫,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。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规定: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且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因此,若学校查实确实存在卖淫行为,那么这位女大学生,不仅仅要受到学校的处罚,还会被公安治安拘留。
如经过鉴定,女生确实属于精神病患者,那就属于不能控制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,在发病期间杜撰了自己卖淫、被性侵等信息,虽然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,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,但是因为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,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但是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,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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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“性爱”日记都是涉及的个人隐私的事,正常人都不会发到网上,为何这位女学生会将此类信息发到网上,实在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,除了精神病因素外,网友实在想不到其他的理由。
有心理学人士认为:
有些人做了一些不能为外人道的事情,一边兴奋,一边自责而压抑,为了缓解压力,会有把事情记录的情况,就像有些杀人犯会写杀人日记一样。他们也有正常的心理倾诉需求,可能有时候自以为这样写,大家不能知道真假或者不能发现自己的身份,才更有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的感觉。
多么漂亮的一个年轻女孩,发生此类事情,不知道她以后该怎么面对她的父母、同学、老师、朋友,年纪轻轻走上歧路,真的可惜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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